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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家族簡史——改土歸流以后的土家族(二)

2012年07月11日 來源:customersorganized.com 編輯:33519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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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二、改土歸流后政治經濟的重大變化
  
    (一)清廷的政治軍事設施
  
    改土歸流后,由清廷直接委派流官代替世襲土官,解散土司,設立與全國各地一致的府、縣地方政權機構。在湘西設立永順府,轄永順、保靖、龍山、桑植4個縣。在鄂西設立施南府,轄恩施、宣恩、咸豐、來鳳、利川、建始6個縣,設立鶴峰州、長樂縣。在川東南設立酉陽直隸州,轄酉陽、秀山2個縣。石柱改為廳的建制。原邊沿地帶衛(wèi)所地區(qū)的土官,一律裁撤,并入鄰近各縣。府、縣之下,設立保甲以代替旗制。每十戶立一牌頭,十牌立一甲長,十甲立一保正,以加強清廷對基層政權的控制,防止土家族人民的反抗。
  
    這些政治上的改革措施,在當時是進步的。它打破了元、明以來“蠻不出境,漢不入峒”的禁令,有利于國家的統(tǒng)一,有利于土家和漢族人民的自由往來與經濟、文化的交流,有利于封建領主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發(fā)展。
  
    清廷為了實行有效的統(tǒng)治,還在土家族地區(qū)直接派軍隊駐防;施南、永順兩府設協(xié),派副將一員領官兵約千人駐守;各縣設營,派游擊一員領官兵六百余人駐扎;重要的軍事要地和關口,設置營塘訊所,派外委帶兵巡防。乾隆年間,清廷下令設立團練,組織地方武裝。日間在村寨巡邏,夜晚伏路守卡,以防土家族人民的反抗。
  
    (二)封建地主經濟的發(fā)展
  
    伴隨著土司制度的廢除,封建領主經濟亦隨之解體,地主經濟得到迅速發(fā)展。
  
    改土歸流后,將土司、土官占有的大量良田沃土,一部分以“賜地”的形式,留給土司的下屬土官,這些土官從此失去領主地位,變?yōu)榈刂?。其余大部分土地為清廷沒收。除少量土地留作“官莊田”,以供官員俸祿外,大部分土地由土民耕種,僅龍山縣聽民自占田地就達290多頃。土司占有的官山,由民自由開墾,“土司之官山,任民墾種。其魚塘、茶園、竹木、樹林、崖蠟等項,令民采用,一無嚴禁,并不存為公家之物,而民咸優(yōu)游往取,視若已有矣”。農民開墾和耕種的田土,只要每年向清廷交納“秋糧銀”,即為自己所有。對于地主的祖遺產業(yè),或者用價置買,或者招佃開墾,已經成熟的田土,只要將價值與數(shù)量陳報,地方官即發(fā)給執(zhí)照,確定“有產之家,永為世業(yè)”,使地主階級的利益不受侵害。
  
    為了保證購買土地的合法權利,清廷還頒布了“禁違例爭贖遠年田產”的法令,對改土歸流前“輕價出售田土,或將田土立契給人”,只要“無回贖字樣及失業(yè)多年之產,毫無憑據(jù)者,一概不許勒贖、索找,……如違,定行嚴拿,照例治罪,決不寬貸”。這些法令。保護土地自由買賣的權利,為地主經濟的發(fā)展掃除了障礙。土家族地區(qū)的土地買賣因而更加盛行,田土價格亦日益昂貴。永順府在改土歸流后的二十年間,大批漢族農民人山開墾,商人遷入,買產落籍,土地價格日貴一日。一有土地出售,都爭先議價,搶購土地,致使不少農民相繼失去土地,淪為貧農和雇農,土地愈來愈集中于地主階級手中。“富族奢麗,一里率二三家”,地主階級的勢力日漸壯大。
  
    改土歸流后,廢除了土司時阻礙生產發(fā)展的各種陋規(guī),實行清查土地,按田畝計征秋糧,以統(tǒng)一的賦稅制度,代替土司以“火坑”、“鋤頭”等名目強行征收的落后制度。官府派差給予夫價,并將夫價銀兩,刻于石碑,“使人人共知”,代替土司時繁重的無償勞役。官員到任或下鄉(xiāng)巡視,一律不準收受禮物。一切雜派私征,嚴行禁止。這些革廢措施,對于減輕土家族人民的負擔,促進社會經濟的發(fā)展起了積極作用。
  
    清廷為了鞏固改土歸流的成果,還把賦稅穩(wěn)定在土司時交納的限額之內。永順府所轄四縣每年交納秋糧銀280兩,田畝未清查前全部蠲免,清丈后按畝征收,永不加耗。施南府的兩年秋糧,也于乾隆初年全部蠲免。四川酉陽地區(qū)的糧賦則有所減輕。這樣,當然有利于生產,有利于地主經濟的發(fā)展。
  
    (二)社會生產的發(fā)展
  
    土司制度廢除后,廣大農奴擺脫了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,成為自由農民,并擁有自己開墾的私有土地,賦稅負擔較土司時“十不及一”輕,因而生產積極性有所提高,促進了土家族地區(qū)社會生產的發(fā)展。
  
    改土歸流后,漢族農民和商人隨之大批遷入,帶來各種先進的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,使土家地區(qū)落后的農業(yè)生產大為改觀。木犁、木耙已很少使用,代替它的是鐵犁、鐵耙等鐵制農具;大量使用牛耕,“高低田地皆用牛犁。……牛犁所不至者,則以人力為之”;修塘筑堰,重視水利;灌溉工具有提水用的水、筒、手搖式“蜈蚣”,還有引水用的沖筒、利用水力推動碾米、磨粉、榨油的水碓、水碾、水磨等。來鳳縣城西南與東邊的沙沱坪、桐梓園、牛坪一帶,地勢較為平坦,因無水利灌溉而荒蕪。臨近的土家族人民在該縣知縣的倡導下,開山修渠,引水灌溉,把被人們稱為茅草灘的荒地改造成了良田。
  
    清朝官府鼓勵土民開墾荒地,并招募漢族貧苦農民前往墾種。對窮困無力之家,只要保正出具證明,官府即借給農具、種子,限期開墾為成熟田土,開墾百畝以上者,則“重加獎賞”,許多荒山坡地逐漸被開墾成為良田沃土。僅施南府屬各縣二十年間,即開墾出5.5萬余畝成熟田土。
  
    農作物種類也逐漸增多,和附近漢族地區(qū)大致相同。稻谷有中、晚稻,品種古丈坪廳有9種,來鳳達20多種。但因地處山區(qū),糧食作物仍以包谷、小米、養(yǎng)子、紅苕為主。稻和雜糧的種植面積比例,一般是“米三糧七”。過去不種或種植很少的棉花,也在土家族地區(qū)普遍種植。油桐、油茶、茶葉、養(yǎng)蜂、采集藥材等副業(yè)生產都有較大發(fā)展。在耕作方法上,土家族人民汲取漢族的先進經驗,改變了過去那種不事耕耨、“農不知糞,圃亦不知糞”、刀耕火種的粗放耕作制。田間按季節(jié)播種、復種、施肥、除草,還積累了休耕、稻田過冬、漚青肥等生產經驗。生產工具、水利設施與耕作方法的改善,使農作物的產量顯著提高。漢族地區(qū)的百藝工匠于改土歸流后大量進入土家族地區(qū),定居于各大小城鎮(zhèn),以至鄉(xiāng)村,促進了手工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“女勤于織,戶多機聲”的農村家庭紡織業(yè),在手工業(yè)中占有重要地位。土家族婦女利用自己種植的棉花、荸麻,紡紗織布,滿足自己家庭的需要,也有以產品出售的,“家織斑布,散賣諸落,以為恒業(yè)”。但所用織機,低而小,布寬不足1尺。漢族手工業(yè)者帶去比較先進的紡用腳,生產效率高,日夜可紡紗8兩,且質量好,土民“漸次有效之者”。手工業(yè)的分工愈來愈細,“土、木、竹、石、裁縫、機匠之屬,各有專司”。一些手工業(yè)者逐漸脫離農業(yè)生產,以出售手工產品為生,“或居肆制物以貨,或代人造作,課其成,以給費若干”。手工業(yè)者的數(shù)量不斷增多,僅建始縣的板橋子、高店子等處集場,就有數(shù)十家鐵匠鋪,制造各種農具。當?shù)厥止I(yè)者學習漢族的手工技藝,技術水平迅速提高。木工的雕鏤、刻,鑄工、金工的鑄槍、煉刃以及各種農具,都制造得精致堅牢。手工產品不僅供本地使用,而且遠銷外地。永順縣修建的利濟橋,長26丈,寬1.8丈,高3.2丈,建筑技術已有相當高的水平。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手工作坊已經出現(xiàn)。一些專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手工業(yè)工人被組織在同一作坊內生產。這些手工業(yè)作坊和農村的家庭手工業(yè)緊密地結合在一起。每逢趕集,附近農村婦女攜帶自己紡的紗,到織布作坊換取布匹或棉花,“城鄉(xiāng)皆善紡績,……惟不善織,村市皆有機房。布皆機匠織之”。手工業(yè)工人的工資低微,收入不固定。年歲好時,每日工資勉強維持兩三口之家的生活,如遇荒年,一般不能自飽,更難養(yǎng)家。當時手工業(yè)工人的生活是很艱苦的。
  
    采礦業(yè)也有發(fā)展。龍山縣普口、茨巖塘、細紗坪等處的鐵礦,桑植縣水瑞塔鋪、彭家山的銅礦,以及咸豐、恩施、來鳳、建始、酉陽,秀山等縣的硝礦,于乾隆年間陸續(xù)開采。但是,礦業(yè)的開采主要依靠手工,成本高,產量低。桑植彭家山銅礦,一年用工價銀千余兩,僅得銅1 500余斤,官府又以二八分成,取銅300斤,礦主無利可圖,加之清廷時禁時放,因此,采礦業(yè)的發(fā)展極為緩慢。
  
    改土歸流后,廢除了土司對商人進出勒索的限制,貨暢其流,臨近各省和遠至福建、廣東的漢族商人紛紛前來進行購銷活動,土家族地區(qū)的商業(yè)貿易空前活躍。商路分水、陸兩路。水路由沅水、酉水達永順府;由長江、洞庭湖可達施南府、鶴峰州、石柱廳;沿烏江而上達四川秀山、酉陽、黔江一帶。陸路由桃源、澧縣可達保靖、龍山,由四川、貴州經來鳳再轉附近各縣。這時來鳳已成為通往湘、鄂、川、黔四省的要道。各府、州、縣所在地與水陸交通要道的集鎮(zhèn),已經成為商旅四至、百貨聚集的重要貿易市場。龍山縣以北的牛場已形成牛的主要集散地。“川貴牛只聚集,陸續(xù)驅至。自辰(州)、常(德)以及長沙,大半從此市去。有市自桃源者,亦此間販去者也”。在這些城鎮(zhèn)集市,不但有逢集趕場的攤販,還有開設店鋪的坐商,古丈坪廳已出現(xiàn)油商兼營錢莊的。城鄉(xiāng)物資交換,各地鄉(xiāng)村的集市貿易相當活躍,交易“或期以三日,或期以五日,其交易之區(qū),日場亦有以市鎮(zhèn)街店稱者”。土家族人民以自己生產的農副產品到集市出售,購買農具及日常生活必需品。交易尤以鐵制農具、布匹、桐油、茶油、鹽、堿為大宗。僅古丈坪廳羅依溪的油、堿交易每年就達數(shù)萬金,占整個交易中商品額的8/10。鹽的銷售量大增。土司時,鹽價昂貴,只有富貴人家食用,土民甚至終身不知其味;改土后,設專商經營,城鄉(xiāng)設店分銷淮鹽、川鹽。永順府每年銷售3200多引(1“引”為344斤),施南府在清乾隆三年銷售川鹽1400多引。商品交換日益發(fā)展,土家族中脫離農業(yè)而專事經銷的商人隨之出現(xiàn),改變了過去“土民不事商賈”的狀況。“土著亦能貿易,多販米糧”。甚至川、陜、滇、黔、湘、鄂、閩、廣等省,都有永順商人的足跡。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,促進了土家族地區(qū)生產的發(fā)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。
  
    改土歸流的實施,在客觀上順應了土家族地區(qū)社會經濟發(fā)展的需要,促進了該地區(qū)的社會發(fā)展,符合人民的要求。但它畢竟是清廷實行的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,以一種剝削制度代替另一種剝削制度。土家族人民在改土歸流后的負擔雖有所減輕,而他們受壓迫,受剝削的地位并沒有改變。此外,清廷在實行改土歸流過程中,還推行強迫同化政策。把土家族的一些固有的風俗習慣也列入土司陋規(guī),強行加以革除,因而,土家族的某些民族特點逐漸喪失。
 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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